您好,根据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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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510772028, 万事惠注册公司周小姐 于 2020-07-02 09: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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