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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延期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正式出台。

2021-10-26 09:08:33

延续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和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正式出台财政部 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3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大岭山镇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特此公告。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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