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拟地址注册公司合法吗?
2021-10-07 15: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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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公司法》)自2000年12月28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公司法》的目的是总结修改后《公司法》的整体改革经验,出台新的企业法规定,使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经营、稳步发展。同时,为落实前海公司注册登记及其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稳定、快速、透明的营商环境,修订后的《公司法》的适用性政策比修订后的《企业法》更具指导性和约束力。《公司法》的修改是我国立法的重大变化,而对公司设立、登记、注销等未来行政规范的要求则更加细化。也为今后注册“三证合一”的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将对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登记、注册和注销的一些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详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设立公司,应当由三个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每个自然人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公司成立时,以股东的出资额作为认缴出资额。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具体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具体规定:
1.关于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注册公司应缴纳公司实收资本的50%,注册资本的10%不低于出资额。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实收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出资。注册资本可分为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没有要求。法人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全面、如实、完整地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公司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的限额。受限股东享有认缴出资比例等优惠待遇,不享有认缴出资的回购权,不享有优先清算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虚假登记信息或者虚假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三名以上股东投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对前款规定的实缴出资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实缴出资无效。依照前款规定,实缴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与抽逃出资的股东订立补充协议,对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公司债务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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