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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2021-07-13 18:15:53

商标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通过商标局初审的注册商标申请将被刊登公告。只有顺利经过公告后的三个月商标异议期或者在异议不成立之后才能完成审查和核准程序并获得注册。  《商标法》设立异议程序的初衷是良好的。多年实践中异议程序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商标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为了追逐利益,常常有人大打各种“擦边球”,在申请商标时做足文章。例如申请与知名品牌非常相似、足以混淆消费者的傍名牌商标,再比如把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申请注册企图占公共财富为己有,甚至不择手段的把他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人身权的作品、姓名、肖像等申请商标,更常见的就是恶意以非法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局虽然依法对注册商标申请进行比较严格的形式和实质审查,但受到有限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客观制约,不可能对在先权利进行绝对穷尽的搜索。面对层出不穷的违法申请,通过商标公告将所有通过审查的申请公开在大众监督的阳光下,可以充分吸引广泛社会主体和利害关系人主动参与行政审查,无疑将有力遏制恶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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