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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系统集成业务应如何缴税

2021-07-13 18:30:08

电信服务系统集成业务应如何缴税

【问题】  我公司下属公司同A公司签订了通信服务合作协议,主要是为开发区建设信息应用系统集成等业务,双方明确我公司只收取5%管理费用,项目相关的采购、施工等均有A公司确定,但是所有业务都由我公司承办,请问如何缴税,能否只就管理费缴税?   【解答】  信息系统集成,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个人电脑)、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采用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代办电信工程是指邮电企业代用户架设地上或地下的通讯线路工程和安装通讯设备工程及其相配套的其他专用工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电信公司为开发区提供“建设信息应用系统集成”即代办电信工程,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对建筑业工程包括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不属于一项销售货物行为既涉及建筑业劳务又涉及货物,混合销售行为。 建议建设方提供设备以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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