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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奖励轿车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021-07-13 18:31:02

建设单位奖励轿车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    建设单位奖励我单位一部轿车,价值54万元,我单位应如何账务处理?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4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54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自2012年1月1日实行)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建设单位奖励轿车,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同时,接受捐赠的轿车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应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涉及企业所得税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后需要根据税目税额表相应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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