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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021-07-13 18:39:25

教育事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2)技术性服务收入应提供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要求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在后续管理环节,还需调阅以下信息:(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2)税务登记信息(3)纳税申报表信息(4)财务报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技术性服务收入应提供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免税收入明细资料进行审核,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中规定的条件。    2.实地审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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