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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2021-07-13 18:46:47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办理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榕人社保〔2015〕293号 第六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在受理期内补齐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2、材料初审: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申请范围、申请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等;

3、现场考核:福州市医保中心成立现场考核评分工作组,对材料初审通过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分;

4、协商谈判:福州市医保中心按统一性原则邀请相关专家就医保服务管理等内容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5、初评公示:对于通过材料初审、现场考核、谈判达成一致的医疗机构进行初评,通过初审医疗机构名单在市医保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6、结果公布:公示期满后,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福州市医保中心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办理条件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福州市辖区内符合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愿意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

(二)近一年未因严重违法违规受过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按照《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以上。

需提交材料

1、《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需签字、盖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队医疗机构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7、医师、护师(士)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全科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医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8、药品、医用耗材购进(配送)、使用、存货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数码截图打印件(至少6张);

9、《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医师信息登记表》、《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

10、《大型医用设备清单》、《医用设备清单》(附设备发票复印件);

11、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表;

12、承诺书(需签字、盖章);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8-11项中本表及样表需提供电子版本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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