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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认定

2021-07-13 18:52:09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认定

    问:企业在河南省内跨地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该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认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3 〕4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跨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将企业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及汇总纳税资料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未经确认的,应单独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汇总纳税资料包括:总、分支机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总机构拨款证明、设立分支机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财务核算办法、管理制度以及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县级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认定(省内)*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汇总纳税认定书面申请;(二)总、分支机构名单;(三)经营场所证明;(四)总分机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总机构公司章程、财务核算制度、管理办法; (六)总机构拨款证明;(七)设立分支机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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