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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2021-07-13 19:19:22

关于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那么,实施国防专利有什么要求吗?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实施国防专利的具体要求,请您阅读了解。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一、实施本系统或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二、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的要求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三、许可国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常青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您能进一步了解国防专利的相关法律常识,欢迎浏览。    延伸阅读: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可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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