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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

2021-07-13 19:40:07

  【事项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

  【设定依据】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26号令);

  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5]131号)

  【申请条件】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所需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盖单位公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彩色照片两张;

  2、体检证明原件(由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3、通行证、台胞证或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中文简历(简历中时间应精确到月,须不间断描述至今);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境外单位派遣,需出具派遣证明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协议,提供材料为外文,需提供本市专业翻译公司确认盖章<应为公章>的翻译件)

  6、临时住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注意事项:①如为在京分支机构,还需分别提供加盖总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②内资公司不需提供批准证书)。

  (二)注意事项:

  1、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单位,需带《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董事会2/3以上成员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章程中规定负责人签字后的任命书,决议、任命书需加盖公章;

  3、经办人员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工作证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中介机构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外专中心

  【联系电话】

  63167708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申请表格】

  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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