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的激励形式是什么?
2025-09-12 14:02:27
虚拟股权是指公司股东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权,使其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但激励对象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仅享有分红权。目前我国对虚拟股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实践中虚拟股份的常规概念是,公司将其税后可分配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授予相关激励对象。虚拟股权的持有人不具有第四条规定的权利《公司法》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虚拟股权是指公司股东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权,使其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但激励对象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仅享有分红权。目前我国对虚拟股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实践中虚拟股份的常规概念是,公司将其税后可分配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授予相关激励对象。虚拟股权的持有人不具有第四条规定的权利《公司法》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
从法律关系上看,虚拟股权的激励形式仍属于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资劳动关系,激励对象在身份上没有实现突破。虚拟股权的优势:股权来源容易解决,不需要真实转让和增资;不影响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操作灵活,无需监管部门批准;不涉及工商变更,退出机制灵活简单。弊端也很明显:只有利益激励没有身份激励,持有人不是真正的股东;需要大量现金,公司现金流压力大,适合现金流充裕的公司。
与股权结算股权激励相比,虚拟股份并没有将实际股权授予激励对象,所以从本质上讲,激励对象仍然不是公司的真正股东。此外,由于劳动关系和股权关系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独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不同,虚拟股权协议不能与劳动协议相混淆。同样,由于激励对象不是真正的股东,员工离职后将不再享受相应的福利,自然也享受不到公司市场。
增值的实际好处。
现实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案例。在白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的诉讼标的必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本案原告主张的股权激励,实质上是基于成为公司股东后所享有的利益。原告能否成为股东,应以《公司法》的相应规定为依据,不属于劳动者身份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本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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