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历史的起源
2025-08-19 06:37:23
商标是伴随着商品的出现而出现的,历史悠久。但在商品出现之前,某样东西上是有某种标志的,但它们并不是我们现代所说的商标。在古代文明国家,有强制性要求在陶器上标明陶工的名字。这种“标在陶器上的名字”可以说是一种标识。据考证,这个标志最早是在公元前3500年出土的埃及古墓中发现的,但很难说这个标志是商标,因为当时出土的陶器可能根本不是用于交换的商品。在中国西汉宣帝五凤皇帝统治期间,留下了带有“五凤”标题的瓷器。
此外,在我国战国时期出土的青铜器上,也可以找到“公”、“史鸷”等不同生产者的身份和名称,类似于古埃及的“标记义务”。但是,这些标志几乎无法与商标相提并论。东周时,尚武当道,兵器中购买的“干将”“莫邪”之剑,具有表明同种产品不同来源及其质量稳定的作用,与后来的商标接近。一般来说,在商品包装中使用某些标志。
上,有目的地让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来源,不仅是文字记录,还有流传至今的实物。是中国宋代山东刘氏“功夫针铺”使用的“大白兔”商标。
商标法律制度不是在商标出现后立即形成的,而是在长期的商标保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也就是说,在商标法律制度形成之前,各国只有一些具体而杂乱的旨在保护商标的做法,而这些并不能形成法律体系。早期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是以政府管制为基础的,商标主要被视为政府管理市场和监督质量的工具。
在中国,东周出现了“杜康”酒的标志;东汉时期,铁器上铸有“传”字作为产品标志;在南北朝晚期北周的文物中,有陶艺家郭琰签名的粗陶签。宋代山东济南有一家刘氏“功夫针铺”,以“大白兔”为商品标记,用铜板在针包装纸上印上大白兔的图形和“兔作纪念”的字样。这是我国发现的最早的设计较为完整的商标图案。明清时期,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商标案件。一些当地的县志记载了假冒品牌的案例。据记载,18世纪初,清政府曾处理过两起商标案:一是雍正年间,奸商盗用“同仁堂”商标销售假药,被清政府督察组逮捕审问;二是乾隆年间,苏州长洲县一个叫黄有龙的布商,因冒用他人布匹的“牌谱”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