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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诉前证据保全

2025-08-19 02:54:06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客观条件是:

(1)证据可能会丢失。如果证据被破坏,它就会从尸体上消失,不复存在。如果证人病情危重,可能死亡,就不能提供证人证言;物证正在腐烂、恶化,已经不存在了。简而言之,这种损失是不可逆的,不可挽回的。

(2)后期取证困难。意味着这种证据并没有在物理上消失,但作为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失去机会不保存,以后很难取得。如果证人即将离境,船只和飞机将离开我国,驶向中国法院难以行使管辖权的地区。

2.诉前证据保全程序

(1)当事人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就是说,提起诉讼前的证据保全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没有当事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不经商标注册人申请而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申请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诉前保全证据,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确定的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审第二种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第一审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1?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行为的意见》

《关于专用权行为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表格。申请书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证据保全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地点;(三)证据能够证明的保全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申请人提供担保。为了a

(3)诉前证据保全裁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一旦作出保全裁定,必须立即开始执行。

证据保全的基本方法是对各种证据进行固定、保全和确认。具体到各种证据,有具体的方法。比如书证可以拍照、复印、翻印;人民法院可以对物证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还可以对物证进行绘图、拍照、录像、摘录和保存。可以询问证人并制作证言笔录,也可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可以封存、复制、卷起保管。总之,无论什么有效的方法,只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原始状况,就能达到保全的效果。

(4)解除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诉讼中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如被告上海虹桥旅行社聘请人才,从原告上海新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带去经营信息,原告向法院申请查封被告电脑。虽然这些信息已被删除,但专家利用技术手段从硬盘中恢复了这些信息。这个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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