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珠牧都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21-02-08 11:08:28
申请人:锡林郭勒盟特豪克肉类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创鑫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商标第22236280号“五珠木都”(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商标号4990291“五柱、涂”(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申请撤销被引用商标或者将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请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批准。
经审理发现,截至审理时,我们尚未收到被引用商标撤销或转让的任何材料,被引用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五珠穆渡”与引用商标汉字“五珠穆沁”相似,含义无明显区别。如果在肉类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共存,容易混淆相关公众,因此两个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员会决定如下:
驳回被复审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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