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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行为

2021-02-08 11:10:21

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

恶意抢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本领域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的行为。恶意域名抢注往往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的权利领域,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或精神利益,因此经常发生在商标、域名、商号等领域。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因此,商标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以不合理或非法的手段,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的商标。

有哪些恶意抢注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模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注册委托人或者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预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部分)。

4.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的其他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事实上,禁止恶意将具有商业价值的他人的商品名称、设计、作品、姓名和肖像注册为商标。

(三)以垄断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这种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将属于公共资源的商标作为商标抢注,阻碍他人在商标注册后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相关公众在使用时容易混淆商品的产地或者特性。例如:

1.在“旅游服务”项目中申请景区名称登记。

2.申请注册代表商品特征的原产地名称。

3.对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申请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恶意注册有哪些情况,如何界定是否是恶意注册?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争议商标的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

(一)商标争议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贸易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同一地区共存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具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理范围;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其他争议,能够知道该驰名商标的;

(四)商标争议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内部人事关系;

(五)注册后,有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利用知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性宣传,胁迫知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并向知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取高额转让费、许可费或者侵权赔偿的;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如何识别恶意抢注?

构成“恶意抢注”的要素如下: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一个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的申请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申请为自己的商标。这种行为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以合法的方式窃取。更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的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后,就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或者利用其处分权,以高价转让或者许可抢注人使用该商标。如果达不到这些目的,他们就会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要求赔偿。

现实问题是,如何确定这个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的主观意愿是否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仅仅通过现象去分析他的本质。有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先看他注册成功后能不能自己用,也就是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个产品是不是和抢注者的产品差不多或者差不多;二是是否以高价将商标转让或许可给抢注者;三、是否直接指控受害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要求。通过这几个方面的分析,如果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不是主要由自己使用,甚至没有产品,然后高价转让或者向注册人提出赔偿要求,就可以准确地确定他的主观目的,即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属于行为要件

不正当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式,在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中,虚假填写相关事项,但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来说,无法对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只能证明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或者在随后的域名抢注者撤销商标的申请中采取了不公平的手段。有哪些不正当的手段?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的关系。中小企业是最容易被蹲的对象。因为中小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在推出产品之前不进行商标注册,更多的时候是在产品产生一定影响之后才进行商标注册。

2.利用和别人一起工作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最清楚被抢被注入的商标的使用,有些是和谐的

工作期间,我偷偷把合伙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别人先注册合伙人的商标后合作。

3.同地区其他知道内幕的人。利用其不同条件和自身优势,如经理、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等。,在新闻采访或者管理的过程中,他们可以了解到经营者的商标使用情况,并且可以预见到抢注商标和先注册带来的好处。

以上列举的几种不公平手段的共同点是,他们抄袭他人已经使用过但以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凝聚智慧和创造力。本质上,他们采取欺骗手段,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或不合理的性质,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3)成功登记,这是一项客观或事实要求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中,注册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可以提出异议,导致注册不成功,当然不是“恶意注册”。事实上,在实践中,大量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尽管程序中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并非所有运营商都能及时看到这一公告。往往是在抢注者成功注册之后,抢注者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别人先注册了。那么,构成这一要素的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因素:

1.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通常,没有人会在没有任何影响的情况下急于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是指某一地区某一人群认可的与众不同的标志。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过程,商标的影响力已经开始出现在公众的脑海中,其影响力已经达到一定程度,比如一定的地理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力」?在我看来,可以从广告、销量、市场份额、消费者意识、地域辐射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

2.是否是已经使用和正在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应被认为是注册人已经使用和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应强调商标的持续使用。被注册人已经使用的注册商标中途停止使用的,不应当认定为“注册”。衡量一个商标是否持续使用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看其产品是否持续投放市场。当然,如果商标使用晚于注册所有人,就不存在优先注册问题。该时间点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希望大家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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