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转让
2021-02-08 11:10:23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程序由受让人办理。因此,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申请中的申请人应当既是转让人又是受让人,而不仅仅是受让人。受让人在提交《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时,无需同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证》原件,只需附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便国家商标局妥善处理《商标注册证》上的事项。收到转让申请后,国家商标局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向受让方核准转让证书,并通过发布《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告转让情况。在实践中,“转让批准证书”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起使用。一般从办理转让申请到获得国家商标局的转让批准证书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
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要求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国家商标局通知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一起转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转让一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导致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两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失去商标区分不同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造成市场混乱。当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不属于“一并转让”的范围。
转让注册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商标的全部专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转让获得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商标转让中,受让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损害自己的利益:
一、商标转让方是否为注册商标所有人
转让人不是商标所有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享有转让权,可能导致无效转让。因此,受让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确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和转让人是否一致。检查转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是不够的。因注册商标可能已经转让,转让后的商标受让人不得在《商标注册证》上展示;对于商标转让,商标局一般不直接在《商标注册证》中变更注册人,而是单独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直接显示商标受让方的名称。所以要问转让方商标是否转让了。为了保险起见,受让人最好到商标局查阅商标注册簿,以便进一步确认。
二、注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如果转让的注册商标已经到期未续展,转让方不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转让后,受让方自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双方是否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虽然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是根据《商标法》,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口头转让合同的效力就很容易被否定。没有书面转让协议的,转让方转让他人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受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4.是否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核准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转让的申请程序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转让申请未向商标局提交的,转让无效。
5.转让人的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一并转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转让方必须转让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不能只转让一部分,不能为自己保留一部分,也不能将另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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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1、申请审查文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的复审申请(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申请书,尤其应当填写充分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上加盖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10张原图);
(5)商标局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物证;
(七)申请人提交复审申请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相同数量的证据材料;申请中未声明或者申请期限届满后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8)其他要求:原《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填写的商标、商品/服务等内容不得变更。
4.鉴定费:申请复审者需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费,现行收费标准为每件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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