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亿基金公司注册
2021-02-08 11:10:51
注册公司流程和材料
一、公司注册条件
1.必须有公司名称,即XX+城市/+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名称,是标准公司名称的全称。
公司注册名称的三种形式:
(1)xx城市+品牌名称+行业特色+组织形式;
(2)店名+xx城市+行业特色+组织形式;
(3)品牌名+行业特色+xx城市+组织形式。
2.必须有公司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
3.明确公司的主营业务,即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比例;
4.必须有公司注册地址,即租赁合同(需要房管局登记备案);
5.如果不是正式办公地址,需要办理临时场地许可证。工商会派人查火:安装灭火器和应急灯(7个工作日);
第二,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
1.公司名称被批准,不少于5个名字应该被认为是备份,因为各行业有大量的中小企业,只要事情重复就不能通过。想想公司名字。接下来去工商局拿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好,签字,全体股东确认,然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会系统的检查是否有重名。否则,工商局将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个工作日);
2.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并携带法人、原股东身份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盖章、法人盖章到各大银行以公司名义开立临时账户。股东可以把自己的股本投进去,而且因为有认购制度,不需要找事务所验资;
3.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和表格,按要求填写,由股东法人签字。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场地租赁合同及全体股东身份证提交工商局登记科,经审查后出具受理文件。(7个工作日后收集)
4.刻制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连3个工作日)
5.将临时户转为基本户,并携带全部已填好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去银行办理基本账户(5个工作日内领取)
在本公司的登记已基本完成,所有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三、公司注册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委派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应由董事会签署;
3.发起人或会议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或创立大会(提交募集与设立)的会议记录,等同于股东会的决议(设立);
4.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董事签署的章程;
5.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的办公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居住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基金公司-分类
狭义的基金公司,仅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
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人员活动受中国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行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看,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型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公司。在实践中,所有的公募基金公司都是公司型基金公司,而私募基金公司同时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基金公司-业务范围
注册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
1.管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和咨询;参与投资型企业和管理型企业的设立。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或担保,不得公开募集资金。
2.非基金管理型企业的业务范围,除上述范围外,还可以核定:投资非证券业务;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或担保。不得公开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或担保。不得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投资型企业持有的未转让股份及其在非上市企业上市后的配售股份除外。
大股东资格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以下简称出资比例),且不低于基金公司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
(四)连续经营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对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无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正在被监管部门查处或者正在整改的违法行为;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除主要股东外,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股东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资产质量良好,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的要求。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大股东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海外股东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健全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署了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公司
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也不得与其他股东有其他关联关系。
外资出资比例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
第五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大股东应当组织协调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
(一)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对股东状况的意见。
(二)采用专家评审和核实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评审;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立外汇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公司成立。
基金公司-变更和解散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和住所;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出资比例、参加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处分出资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认购和接受出资时所作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股东转让出资应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虚报转让价格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和受让方应在转让期间就相关事项达成明确协议,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方式处分其出资。;
(四)股东变更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且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转让方继续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以现金形式缴付。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申请变更;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要求申请的,相关股东可以直接申请。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可以通过邀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审核等方式进行审查。
涉及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本办法关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涉及工商登记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立外汇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续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布重大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大股东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合法存在,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金融稳定,资信良好,未受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健全的证券法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了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基金公司的股东限制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也不得与其他股东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所拥有的外资出资或股权的累计比例(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家机构或多家机构的参与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3亿基金公司注册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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