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有限公司流程及费用
2021-02-08 11:10:56
公司注册费(仅供参考)
1.组织机构代码证:30元;
2.印花税:按注册资本比例收取(资本:注册资本万分之五,地址:租赁合同总额万分之一,20元)
以上数据仅供边肖参考,请结合实际情况
2016年公司注册流程
流程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准备相关材料,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窗口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或根据企业所在地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流程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准备相关材料,到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申请设立登记。
2.或者根据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申请设立登记。
流程3:申请互联网印章
注:准备相关材料,找专业印章刻制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刻制网上印章。
流程四: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1.准备相关材料,向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2.或者由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流程五:办理税务登记证
1.准备相关材料,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
2.或者到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国家和地方税务的税务登记证。
过程6。经办银行基本账户
1.准备相关材料,向选定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2.银行基本账户开立后,可以签订代扣代缴协议,请成都Dennett帮你办理月度纳税申报和税务核算。
违反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案例]
九江七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亚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为朱、胡、王,总投资500万元,其中朱出资150万元,占股份的30%;胡出资150元,持有30%的股份;王出资200万元,占40%的股份。王,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朱为公司监事,胡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否则,由相关责任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5月20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作为贷款人,被告陆某作为借款人,被告七亚公司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被告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七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字并加盖七亚公司公章。根据合同,被告陆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8%。被告七亚公司以其全部公司资产向被告陆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贷款本息。2010年5月20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陆某支付人民币100万元。2011年5月19日,贷款到期后,被告陆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陆某与被告七亚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分歧]
对外担保违反章程的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只能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但奇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即公司对外担保由股东会决定。因此,被告七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后方为有效。本案中,被告启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故被告启亚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千亚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理由与第一种意见相同,但本案中,虽然担保合同无效,但债权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分行并无过错。根据“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第七条规定,如债权人无过错,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七亚公司对被告陆某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16条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条款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公司法》第16条不是强制性的生效条款,所以违反无效条款的担保合同应当有效,因此被告启亚公司应对被告陆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分析]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依据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强制性,
2.《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但无论是该条还是整个《公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因此《公司法》第16条是无效规定。
3.由于《公司法》第16条是一项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七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是奇亚公司的内部规定,没有外部效力,不能与第三方对抗。
4.《公司法》第十六条的主要目的是内部制约。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本款规定的担保,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要求相关责任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使对外担保无效。
5.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和被告七亚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第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分行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6.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职权订立的合同,除非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职权,否则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职权订立的担保合同, 除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代表人行为有效”,即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和被告七亚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也是超越权限订立的保证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对外提供的保证应当有效。
综上,被告启亚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被告启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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