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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进出口公司

2021-02-08 11:11:27

进出口公司注册流程

进出口公司注册,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流程依次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进公司和出公司的注册流程主要分为两大步骤:先注册公司,公司注册完成后再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

详细的注册过程如下:

一、进出口公司名称核准

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查询,需要股东身份证明并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名称检索通过后,工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半年。

二、签署工商登记材料

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公司需要签署《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企业通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三、开立公司临时账户,核实资金

股东开立公司临时账户,将注册资本存入账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外资公司可以省略此项,在外资公司注册完成之前,不会开立外汇账户和进行验资。

第四,申请公司营业执照

提交书面工商登记材料,申请营业执照。

动词 (verb的缩写)雕刻

公司营业执照批准后,应刻制公司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

不及物动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书面材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

七、申请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交财务人员的身份信息。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公司登记基本完成。如果实际开展业务,需要办理以下事项:

八、开设公司的基本账户和税务账户

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是转账业务交易和支付现金的账户,税务账户是纳税申报后纳税的专用账户。

九、办理税务核销

要求财务人员到税务局办理检票员资格,同时办理税务核销。

X.购买发票

按照公司经营范围所列的经营范围购买发票。

十一、特殊行业审批

如果公司经营范围内有特殊行业或产品信息,需要有许可证。比如经营食品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危险品要有危险品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的时间一般在公司名称被核准后,营业执照申请前。

在注册进出口公司之前,你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材料,需要多少费用。如果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需要在进出口公司注册完成后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注册香港公司,打造国际品牌

你从来没想过一个普通中国人可以在香港开公司,拿着身份证成为一家国际公司的真正老板。事实上,香港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香港将成为中国飞跃的火车头。抓住商机,在香港成立公司,会为你的生意火上浇油。

成立香港公司的优势

(1)自由选择公司名称

(2)注册资本不需要到位,不需要验资。

(3)香港税率低,税负小;不盈利,不交税;

(4)香港银行开设储蓄、对外劣势、信用证账户,货劣势快速自由流动;(5)直接接受信用证,避免汇率差异损失;

(6)利用香港知名度打造香港品牌,提升公司国际形象;

(7)可向香港政府申请5-10年多次往返签证,对香港有重大贡献者可获得永久居留权。

香港公司投标条件;股东超过一人的,有效股东执照复印件(也可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将决定注册资本和股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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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属性?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属性一般分为四类:禁止管理、限制管理、自由进出口、关税配额管理。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运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应当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口有限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实施进口限制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紧急情况下,不得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对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管理限制进口货物。

第十三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总量,并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十四条配额可以统一分配给所有申请。

第十五条配额统一分配给所有申请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十六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申请人的进口业绩;

(二)过去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利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和销售状况;

(四)新进口经营者的申请;

(五)申请的配额数量;

(6)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七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配额证明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数量、分配计划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配额持有者未用完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用完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归还且未在当年年底前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配额。

第十九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进口许可证性质的各种证明和文件。

第二十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现之前发布它们。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是一个部门。

申请人提交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的文件,应当限于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轻微、非实质性错误而驳回申请。

第三节自由进口货物

第二十一条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根据货物进口监管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部分自由进口的货物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应当许可进口。

第二十四条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出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颁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进口关税配额内的货物,应当按照配额内的税率缴纳关税;超过关税配额进口的货物,按照超关税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交关税配额申请。

第二十八条关税配额可以统一分配给所有申请。

第二十九条对所有申请统一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条进口经营者应当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税配额证明,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实际发放情况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关税配额持有者未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用完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归还且未在当年年底前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配额。

第三十二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并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现之前发布它们。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是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微小和非实质性错误而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

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三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

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五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出口,应当予以限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出口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制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实行出口限制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紧急情况下,不得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限制数量的货物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限制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申请。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配额可以直接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分配。

第四十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当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应当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配额证明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数量、分配计划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配额持有人未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未用完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归还且未在当年年底前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配额。

第四十三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限制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出口许可证性质的各种证明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现之前发布它们。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是一个部门。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轻微和非实质性错误而拒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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