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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注册资金

2021-02-08 11:11:35

注册公司的最低资本

注册公司的最低资本是多少?换句话说,注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2013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其中65类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65类公司按大类分为14类,即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金融租赁、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公司和文化产业公司

一、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从事下列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为实缴资本:

(一)证券经纪人。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

2.经营下列业务之一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经营两个以上项目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为实收资本:

(一)证券承销和保荐。

(2)证券自营;

(三)证券资产管理;

(四)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基金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为实缴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的应收资金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三.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

9.期货经纪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四.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八条)

动词 (verb的缩写)金融租赁和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5.外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五条)

不及物动词保险公司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法》第69条)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条例》第九条)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条例》第八条)

2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第七条)

21.寿险再保险公司和非寿险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条例》第五条)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条例》第五条)

七、外商投资企业

23.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美元。(外商投资控股投资公司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4.公司形式的外国风险投资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八、文化产业公司

25.外资影院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8.从事其他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九、建筑工程公司

29、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

30、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

3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五条)

3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五条)

3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五条)

3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五条)

35、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的综合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36.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37.专业乙级工程监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38.专业C级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39.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40.具有乙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五项)

41.申请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X.当铺

42.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为实缴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

43.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为实缴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

44.从事产权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

45.跨省分支的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为1500万元,为实缴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一、旅游行业公司

46、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47、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48.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并缴纳质量保证金30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49.境内旅行社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并缴纳质量保证金5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50.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最低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运输公司

51.从事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52.从事海运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0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53.从事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54.从事上述两项以上业务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最高注册资本。(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55.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每增加一家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56、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达到最低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57.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为实缴资本。(民航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空

58.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二类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为实缴资本。(民航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空

59.销售机构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营业所,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民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定办法第十五条)

60.报关企业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关对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十三.电信商业公司

61.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6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63.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电信业务外商投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增值业务外商投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64、外商投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对于增值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十四.劳务派遣企业

65.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

1.公司名称被批准,不少于5个名字应该被认为是备份,因为各行业有大量的中小企业,只要事情重复就不能通过。想想公司名字。接下来去工商局拿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好,签字,全体股东确认,然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会系统的检查是否有重名。否则,工商局将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个工作日);

2.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并携带法人、原股东身份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盖章、法人盖章到各大银行以公司名义开立临时账户。股东可以把自己的股本投进去,而且因为有认购制度,不需要找事务所验资;

3.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和表格,按要求填写,由股东法人签字。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场地租赁合同及全体股东身份证提交工商局登记科,经审查后出具受理文件。(7个工作日后收集)

4.刻制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连3个工作日)

5.将临时户转为基本户,并携带全部已填好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去银行办理基本账户(5个工作日内领取)

在本公司的登记已基本完成,所有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国有独资公司是如何成立的

一、编制方式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有两种方式:改建(改制)和新建(投资)。在实践中,一般采用改建设立的方式,即依法将原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新设立的模式是指由国家投资者自主再投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可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设立条件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和人数条件。国有独资公司是投资主体单一的公司,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行使股东权利。国家投资者应当按照政企分开、转变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的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国家投资者以投资者身份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挥和干涉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巨大,投资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前缴纳全部出资。其中,以现金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国有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者其他产权出资的,应当对资产进行验证,依法评估资产价值,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是制定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投资者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准则,对公司及其投资者、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约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实际上是指国有经济的存在。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供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高风险物品以及其他市场无法有效提供的物品,以克服外部不经济、规模不经济、经济不确定性等市场缺陷;第二,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时期,除了上述项目外,还应提供一些与国家发展战略、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稳定相关的私人项目,以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顺利发展。此前许多法律文件和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指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发展;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属于国务院确定的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从现行政策来看,“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主要是指生产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军用核心产品、关键零部件等产品的公司;“特定行业公司”主要指自来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基础邮电、铁路、国防工业、航空航天空、核工业、石油开采、出口信用保险、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出版等行业的公司。

生产和提供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问题是生产和提供其他产品或行业的公司是否也可以选择性地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公司法》仅限制这两类特殊企业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并未禁止或限制除上述两类特殊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向国有独资公司的转变对既得利益的影响最小,因此许多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企业改制中更倾向于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种现象明显背离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初衷,使得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极有可能只会成为一种形式上的变革。《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的公司;在竞争领域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

以上为边肖提供的“成都公司注册资本”。希望大家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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