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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资公司注册

2021-02-08 11:11:55

外国代表机构注册

(1)申请表(本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处提供的材料编写,并由董事或总经理签字)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如下:

1)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2)首席代表机构人员名单

(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概况、目的和业务范围

4)办公地址

5)居留期

(2)任命书(本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处提供的材料撰写,并由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字)

任命书内容如下: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派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委托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长为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委托书必须由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有关文件应由企业执行董事在无董事会的情况下签署

(三)首席代表简历

(四)首席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期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证明(副本)为准

(六)与企业有往来的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原件)注明信用评价及有效期

(七)涉外办公楼证书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分别需要两张2寸照片

一、代表处的业务范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又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应首先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载明,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特殊行业需要审批)后,在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中规定业务范围。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在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经营活动。但中国与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有双边条约,且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国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的商业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作所必需的经济活动,并签署维持其运作所必需的经济合同。

二.设立代表机构的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机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公司代理申请手续。整套建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及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制公章:公安局

企业代码注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统计登记:统计局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

税务登记: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海关备案登记:海关

健康证明:卫生检疫站

外国代表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外国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上述登记完成后,上述登记内容如有变更,须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三.代表机构注册所需文件

1.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

申请书应简要介绍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的业务活动。同时,申请书还应列出提交的文件。外国企业认为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供其他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申请书应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以下主要数据:

(一)外国公司及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情况;

(二)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三)常驻代表机构的宗旨;

(四)经营范围;

(五)首席代表姓名;

(六)常驻代表机构的常驻期限;

(7)常驻代表机构地址。

申请书应使用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笺。

2.外国企业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资信证明是一封短信,应由外国公司的银行出具,简要介绍外国公司的信用状况。信用证明必须包括以下数据:

(一)外国企业的名称和账号;

(2)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如申请日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对外国公司信用状况的简要评价。

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应为与该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信用证应打印在银行信笺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首席代表任命书(原件)

聘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应当是申请的外国企业委派谁担任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应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负责人签字。

4.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应使用公司的公函,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要从高中学历开始到工作的公司,时间要一致。

5.租赁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签署的办事处租约、租用办事处的意向书或购买房地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拟设立的办公室有办公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并不是所有的建筑都可以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公场所。只有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写字楼,才可以租用该办公空间作为代表处。

6.外国机构设立登记表

表格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包商可直接从登记机关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拟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注册证书

这些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明或相应的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外国公司所在的国家和地区而异。不能提供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的,可以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者香港企业提交的律师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委派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也可以提交由中国在香港委托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署和传递,并附附件予以确认。

8.外国企业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姓名等。

9.预防

1)以上文件必须用中文准备。如使用外文,要求各审批机关附上中文译文。

2)上述文件未标明副本的,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特殊行业审批

对于金融、保险、船舶、船舶代理、船舶空运输等尚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申请人在向工商局申请注册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批准证书的文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交资本、损益、公司章程、董事会和未建交国家企业的年度报告。

1.交通部

外国航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和其他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

外国航空公司空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批准。

3.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监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须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者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并由中国财政部出具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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