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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保护期限

2021-02-08 11:12:21

商标保护期有多长

商标权期限又称注册商标有效期,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自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登记的日期,就是核准登记公告的日期。需要说明的是,提出异议,但裁定异议不能成立且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保护期限为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后,可以再续展任意次数,并加收费用。续展应当在规定的续展期限内办理。

商标保护措施有哪些

商标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就有关商标事宜进行协商;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保全财产后再起诉。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自行起诉或者委托具有中国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承认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以在本网站上找到),或者按照其所属国家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其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向公安机关举报。

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有犯罪嫌疑的,向辖区公安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也可以向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重要吗

(1)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1967年的《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国已正式加入《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并未保留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因此有义务履行相关规定,对成员国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法律保护。同时,为了使我国著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有必要解决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二)维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驰名商标凝聚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大量智慧和劳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宝。拥有驰名商标意味着拥有卓越的产品声誉和广阔的市场。对于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产品质量高、形象好,甚至可以反映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保护民族产业的体现。驰名商标由于其巨大的商业价值,很容易被假冒。侵犯驰名商标不仅可以节省巨大的市场开发成本,还可以快速攫取可观的市场利益。参见黄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这种侵权行为对同类产品的其他市场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必须打击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鉴于国外侵权人对我国驰名商标权益的侵害,保护国内驰名商标也是当务之急。

如何保护中国驰名商标

2001年和2002年生效的修订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使驰名商标不仅因法律法规的修订而享有更大的保护,而且比普通商标享有更多的保护。此次修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从部门规章层面提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大大加强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造成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局长安庆虎解释说,这一规定是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驰名商标分为“中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和“中国注册驰名商标”两类。其次,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注册”,一种是“不使用”。第三,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是该驰名商标是申请注册商标或者通过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被他人使用的;第二,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知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四、以上两种保护形式仅适用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对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它甚至适用于不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第五,我国的商标保护是以注册原则为基础的,所以不注册就不会获得专有权,即未经国家法律确认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就不受法律保护,除驰名商标外,甚至“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法律的特别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对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享有专有权,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享有专有权,而且对不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受法律保护。可见,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远强于普通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本规定主要明确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为限。对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如果对方注册是恶意的,不受5年的限制。这里不区分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对可以请求的时间没有最终限制。这使得在中国注册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这一过程中享有无限期的请求权,尽管这一请求权是有条件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程序比较详细,规定:“根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相应的驰名商标认定,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相关当事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三个层次的程序提出,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异议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审查程序;

3.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这三个程序环环相扣,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基础。没有前者,就没有理由提出后者,也不能直接提出中间程序以外的下一个程序。下一个程序有权改变上一个程序的决定,商标局最终实行“不予注册”。此外,这三个程序在时间上也是有联系的,每个程序中都明确规定了主张权利的时限。超过期限,该权利即丧失,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是如此。

具体来说,第一,当事人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并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构成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可以在商标局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册”,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由商标局裁定;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是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程序的重要补充。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并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如果商标标识难以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就要一并收集销毁。”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注册商标保护期”。希望大家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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