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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知识产权汇总(10月22日-10月26日)【万事惠平台】

2020-09-02 17:04:04

一.如何考虑商标的延伸注册问题?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七匹狼公司)欲将其一件图文组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申请商标注册,因遭遇他人在先获准注册的一件图形商标而被驳回注册申请,七匹狼公司随后以该图形商标系对其在先图文组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为由展开系列诉讼。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七匹狼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21508808号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七匹狼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皮带、钱包、皮制家具罩、伞等第18类商品上。

根据《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八条规定可知,满足一定条件,在后商标可以与在先商标形成延续关系的,在后商标获得注册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在先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在先商标承载的商誉延及到在后商标上,相关公众认为在后商标和在先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不易与他人在先商标产生混淆;在后商标和在先商标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在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


二.数字时代,版权保护如何应对?

在近日举行的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上,来自韩国体育文化观光局著作权局副处长Hye-Yeon Choi说:“现今我在韩国通过互联网就可以看到中国走红的剧集。”与此同时,她也发现,也有一些网站或APP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却播放着新近上映的影视剧。

当这种情况出现在海外,版权保护的力度就可能要大打折扣。类似这样的威胁不只发生在影视行业。那版权保护究竟该如何应对数字时代带来的相关挑战?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于慈珂在版权博览会期间也指出,目前网络版权领域的矛盾纠纷依然严峻,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仍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希望能兼顾权利人、商家、交易平台、消费者等不同主体的合理诉求,共同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管、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版权保护大格局。

据他介绍,目前剑网2018”,也就是第15次剑网行动正在进行中。今年集中整治网络转载、短视频、网络动漫等领域的侵权盗版,重点规范网络直播、知识分享、有声读物等平台版权的传播秩序。

目前,面对海量信息和内容,用旧的手段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传统人力处理侵权,反应速度远低于技术措施,人工处理成本也远高于技术治理。

在阿里巴巴副总裁孙军工看来,新技术手段除可以保证信息和原创内容不受到侵权的滋扰之外,还可以及时进行侵权预警和随时取证存证,便捷高效。与此同时,还有利于迅速、准确进行数据积累和分析,产生新价值,不断赋能升级技术治理侵权。


三.苹果在人机交互领域的专利布局策略

作为一家通讯领域的全球领军企业,苹果公司对专利布局一直是不遗余力。在多点触控技术分支的专利布局为例。

苹果公司在多点触控方面的专利布局体现在:首先,在区域布局方面,苹果公司注重多个国家的覆盖,使得其在多个国家都具有主动性;其次,苹果公司注重对技术的延续,不断对技术进行完善;再次,苹果公司注重加入相关技术。也就是说,在一个基础专利提出后,苹果公司将会在区域布局、技术完善、技术完整性等三方面进行布局,形成一张强大的专利保护网。这样,苹果公司在多点触控方面形成了无人可及的主动性防护网,使其至今屹立不倒。

苹果公司在人机交互领域的生态系统构成,主要以专利技术为核心,致力于构建一个庞大并且可持续发展的专利布局。其主要做法是,通过自主研发和并购的方式,在当前的热点领域以及有发展空间的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


四.腾讯跨国维权

近日,一家名为“腾讯传媒株式会社”的韩国公司因擅自使用腾讯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标识等,并以腾讯广告韩国分公司的名义在韩国非法拓展业务,被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裁定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禁止使用“腾讯传媒株式会社”的企业名称,在经营上不得使用包括腾讯公司合法持有的的商标、标识等。

一直以来,国内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面临着跨国维权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此次腾讯公司在韩国打击山寨企业,成功维护自身权益的实践,再一次证明,国内企业在竞争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并且积极以法律为武器为企业护航。


五.机器人“创作”争议颇多

近年来人工智能成为了科技发展的新方向。人们在感叹科技的奇妙之余不禁疑问,这些机器人作品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机器人又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作者”?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体例来看,著作权所保护的法益本质是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反映的是社会对于人类创造性劳动的肯定。因此判断机器人作品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是明确机器人作品是否凝结了足够的人类创造性劳动。

从机器人作品的生产过程来看,这些作品是在人类为机器人提供了基础数据之后,机器人根据自身算法完成数据分析及数据加工的成果。人类在这个过程中提供的仅是基础原材料,并没有相应的智力投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此从人类对于机器人作品的贡献程度看,这些作品明显不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无法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目前《著作权法》的立法逻辑,机器人作品暂时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列。人工智能的发展必然催生出更多的机器人作品,对于这些作品的使用和管理存在法律合理规制的必要,但是,保护方式究竟是针对现有《著作权法》体系展开大刀阔斧的改革,亦或是从其他权利基础上另寻出路,仍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与更加广泛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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