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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起诉“大个核桃”,获赔10万

2020-09-02 17:05:53

“经常用脑,喝六个核桃。”这是在《最强大脑》节目上最常听到的广告词,相信大家对于“六个核桃”应该并不陌生。然而,市面上出现了一款“大个核桃”,两者不仅品牌名相似,包装也极为相似。于是,“六个核桃”将“大个核桃”诉至法庭。


“六个核桃”商标于2015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大个核桃的生产公司却在养元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核桃花生露及植物蛋白饮料的外观上使用与“六个核桃”产品极其近似的包装。养元公司年10月在糖酒会上发现了该公司在展销这些产品,于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展销会现场陈列的宣传册中有手提袋的照片,该手提袋的醒目位置标有文字。养元公司认为该文字是“六个核桃”,某公司则认为是“大个核桃”。该手提袋所承载的商品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故该公司在手提袋上标注“六个核桃(大个核桃)”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养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在展销会现场陈列有“金六核桃露”外包装箱,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的包装、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六个核桃”核桃乳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的行为;同时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也能告诫广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自身所持的商标遭到滥用、侵权等行为时,应当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品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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