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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设立分公司注册需要的资料

2021-03-18 09:41:44

注册分公司是很多大公司业务发展和地域扩张的需要。那么,注册分公司和注册普通公司有区别吗?注册外国分行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当地分公司:比如总公司设在北京,分公司也设在北京。地方分公司一般属于非独立核算,企业不需要开展涉税业务。本地分支机构注册必须是现场注册;

国外分支机构:比如总公司在非北京地区,分公司在天津。国外分公司独立核算,企业需要独立做涉税工作。国外分支机构可以选择园区注册或实地注册。

那么创业者在异地注册分公司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

1。总行营业执照原件;

2。公章原件;

3。变更总行章程;

4。总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分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5。会计证、会计身份证复印件(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6。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产权登记信息表(实地登记分支机构);

问:在天津设立分公司(总部在北京),需要在天津办理税务登记吗?分公司员工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在北京当地缴纳吗?

答案: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所得税由纳税人缴纳,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3.《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日后参考。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七)社会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谁就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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