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五部门明确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2021-03-18 10:44:31
国税发〔2018〕44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业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军区公安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改善对外贸易结构,现就服务贸易中先进技术服务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探讨
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认定的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服务贸易)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服务贸易)应当在满足前提和识别管理问题的基础上,按照
(国税发〔2017〕79号)。其中,企业必须符合的先进技术服务业务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先进技术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省级高新技术机构首次向同级商务、金融、金融和发展改革机构申报,将技术先进服务业务各领域的“服务贸易”纳入省级和台湾地区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并进行相应的认定管理。天津市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金融、商业、高新技术和发展改革机构应加强与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的沟通协调,并尽快向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新情况、新问题。
四、省级高新技术、商务、财政、金融和发展改革机构及其人员在认定先进技术服务企业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实施细则》、《行政事务监督法》等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国家教育学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9日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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