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公司注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1-03-18 10:44:45
国税发〔2018〕55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的可持续发展,现就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相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制细节
(一)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需要在果实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2年(24个月,下同)的,可按持股2年前夕投资额的70%扣除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严重缺扣前夕,可以缴纳今年的结转扣款。
(二)限制性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需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2年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按以下方式办理:
1.联合体合伙可以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联合体合伙的收益;在严重缺扣前夕,可以缴纳今年的结转扣款。
2.一人合伙可以从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对一人合伙的管理和经营中扣除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70%;在严重缺扣前夕,可以缴纳今年的结转扣款。
(三)天使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的,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投资额的70%扣除;当期严重不足以抵扣公司代司机登记的,可以结转以后取得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
天使投资一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于那些同时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如果天使投资的投资额未扣除70%,则天使投资一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在注销清算月内的36个月内扣除。
二、相关政策前提
(一)本通知所称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 .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周边地区)注册成立、实施审计征收的村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员工总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中专学历的员工总数不低于30%;资本总额和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接受投资时,设立周不得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和接受投资后2个月内,不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境内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在投资验收和下一支付年度前夕,研发支出总额与成本支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制度,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全国(不含港澳台周边地区)注册成立并实行查账征收的村民企业或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不属于所出资创业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按照《风险投资企业管理中的驱动公司登记暂行规定》(可持续发展改革委等10家机构令第39号)或《集中投资基金投资基金会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对风险投资基金会进行了特别明确的界定,按照上述明确的规定完成了案件的立案和运作的规范;
3.投资后2个月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制度的天使投资人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不属于所出资创业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员工或其子女(包括配偶、父母、父母、祖父母、侄子、孙子女、弟妹,下同),与所出资创业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2.投资后2个月内,本人和子女在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制度的投资,限于向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转让的其他主要股东的生产股份。
三.管理问题和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开发费用的有效范围应符合
(国税发〔2015〕119号)等。
(二)本通知所称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接纳的劳务派遣人员。职工总数和资本总额的基准按企业接受投资前最近12个月的平均值计算,严重不足12个月的,按具体月份的平均值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年度销售基准按企业接受投资前最后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严重不足12个月的按具体月数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包括主要生产成本、其他业务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以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人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实收投资额为准。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合伙投资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收投资额和合伙企业对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企业从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符合
(国税发〔2008〕159号)明确规定了计算。
(四)注册个人、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业投资机构合伙、投资开办的科技型企业,应当按时办理贴息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满2年,且在深交所、上交所、港交所的,天使投资自行转让企业股份时,按照现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尚未扣除的驱动公司注册投资额,在税务清算时全额扣除。
(六)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制度纳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开办技术型企业的要求有疑问的,可以代表公司向主管被投资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提供虚假纳税信息,非法享受税收制度的,应当
相关规定处理明确,列入失信税单,并按时执行联合处罚政策。
第四,实施周
本通知中指定的天使投资
该政策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司机公司注册的其他经济制度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年度前2个月发生的投资,在实施年度后已投资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的,可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制度。
(国税发〔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体制改革政策前提的投资金额可按本通知明确规定继续抵扣。
司法部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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