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个投资公司」提醒:这2项的进项税额别抵扣错了!
2021-03-18 10:44:56
政策基础
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2016年第15号新闻稿:一般税率(以下简称纳税)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按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的房地产,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在建的房地产,按有关必要的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扣除比例为第一年60%,第二年40%。
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购买货运设计公共服务和建筑公共服务,增建房地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使房地产原值增加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必要的规定,在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公共政策研究一
按照政策明确规定,只有“购买货运及设计公共服务和建筑公共服务”注册为投资公司,用于增建房地产,或用于改建、扩建、修缮或装修房地产,使房地产原值增加50%以上的,按有关明确规定在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投资公司评估、工程建设监理、自然环境风险评估、建筑设计图纸审查等公共服务,不需要在两年内扣除进项税,以登记建筑新增房地产或改建、扩建、修缮或装修房地产的成本。
提醒:对于成本认定、工程建设监理、自然环境风险评估、建筑设计图纸审查等上述公共服务,如果两年内抵扣进项税额,即40%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可在取得抵扣凭证之日起第13个月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新增房地产或成本鉴定、工程建设监理、自然环境风险评估、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性房地产的建筑设计审查等公共服务不计入增加房地产原值50%以上的计算。
政策基础
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2016年第15号新闻稿:税款应按必要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应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发行,并有权有效
税率
扣税证明。上述进项税额中,60%在取得抵扣凭证时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取得抵扣凭证的1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共政策研究2
按照政策规定,40%是要抵扣的进项税,不是进项税。
一、纳税申报处理标准(思考)
当期房地产抵扣输入=长期填写抵扣凭证(附图2第1+4栏)-单独填写房地产抵扣凭证(附图2第9栏)+计算当期未注册投资公司的动产抵扣输入(填写附图2第10栏)
一段:长期填制抵扣凭证后,将房地产抵扣凭证分开,计算当期房地产的抵扣进项。
其中:计算当期可抵扣的房地产投入=当期可抵扣60%+1月前第13个月可抵扣40%
二、房地产进项税额分阶段抵扣的会计处理
思路:“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先开,再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1)进项税额的60%应在取得抵扣凭证的当期计入“应交税金——应交税金”
税率
(进项税)”科目,当期从销项税中扣除。
(2)进项税的40%为待抵扣进项税,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科目,继续亏损。在取得扣税凭证的1月起第13个月,转入“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从销项税中扣除。
所以特别提醒一下,长期房产两年抵扣,不是进项税,不是进项税。知道不是进项税!最重要的是说三遍。
仅“购买时已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运费、公共服务等转移到在建房地产项目建设的,在当期转换期间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已扣除进项税额的40%,计入待扣除进项税额,在转换之日起第十三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按进项税转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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