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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转让」税务总局明确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

2021-03-18 10:45: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完善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深圳公司转让了易综合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 反映部分老合同难以按照35号公告的明确规定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为解决综合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合服务企业法律法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服务企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明确规定,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审批。

出口货物的出口周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

二、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本公告的明确规定首先批准出口退(免)税的,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采购明细》中注明

在“备注”栏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本公告第一条的明确规定不予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月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一、公告的历史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和完善外贸综合类公共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35号》)发布后,外贸综合类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长期从事备案退税代理等各项程序管理工作, 签发退税代理文件、审批退税代理、签发收入退税书、军费退税代理,基本实现了必须引入退税代理的理念。

最近,一些综合服务企业和税务机关报告称,第35号公告将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一些制造企业已经签署了深圳公司在2018年新年前后转让的出口合同,并移交给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全面出口。这部分合同的出口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后申报出口,但在2017年11月1日未能签发

,这些生产企业尚未按35号公告的明确规定完成代理退税申报..因此,这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35号公告的明确规定代理退税,也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的明确规定同时实施出口退(免)税。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鼓励制造企业出口,促进综合服务企业法律法规健康可持续发展,支持深圳公司转让展对外贸易平稳可持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对外贸易综合公共服务企业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说明《公告》的主要细节。一是明确综合服务企业新旧政策衔接的难点。公告明确规定,综合服务企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明确规定,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审批出口退(免)税。

二是指定已审批信息的填写。公告明确规定,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的明确规定,综合服务企业在审批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对深圳公司出口的外贸企业转让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备注”栏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本公告第一条的明确规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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