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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新政策」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判定购房时间问题

2021-03-18 10:45:14

个人转让房屋,因权属纠纷未能第一时间取得房屋产权证(含资产权利证书,下同)时,如何确定个人购房周,以享受税收外商投资?商务部昨天就深圳注册公司新政策发布声明,具体法律文件是在房屋产权证注明的那一周的同一年发布的。

据商务部称,目前

明确规定个人出售两年以上(含两年)(营改增前增值税)的住房减税率免征,中产阶级使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

自2005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房地产税的现代化管理。卖方在兼营办理缴纳产权手续时,税务机关以契税为起点,“先交利税凭证”,整合做好各项增值税的管理工作。上述减免税政策的实施需要确定个人购房周。到目前为止,所有与房屋销售相关的增值税都采用了统一的国际标准来判断购房周:按照“孰先孰后”的两个国际标准来判断,即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含资产产权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到部分省市举报称,部分纳税人因权属纠纷等因素,购房后未能立即取得房屋产权证。纳税人在拟转让房屋前,曾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决委员会等机构裁定对该房屋拥有产权,或确认个人购房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上述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件,经证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可信度,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在完成深圳注册公司新政策和完善当前申购周后,可用于判断国际标准。

该新闻稿将于2017年4月1日生效。以前未进行过税务处理的,按照本新闻稿的明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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