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注册公司」财税201560号 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2021-04-01 18:42:35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现将修改卷烟消费税政策的难点通知如下:
一是卷烟批发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到11%,具体按每支0.005元征税。
二、税务兼营卷烟批发和批发业务的,应分别审核批发和批发环节的营业额和销售数量;批发和批量福州注册公司的营业额和销售数量不单独审核的,按总营业额和销售数量征收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司法部商务部注册公司
2015年5月7日
附加下载:docx文档:改烟
税率表。凭证变更后烟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和税率征收环节冒烟
1.香烟
制造
(1) 56%的b类卷烟加0.003元/条卷烟制造环节
(转让价格70元(不含
)/以上(含70元))
(2)甲类卷烟36%加0.003元/卷烟制造环节
(转让价格70元(不含税率)/条以下)
商业批发11%另加0.005元/件批发环节
2.36%的卷烟制造环节
3.烟丝30%制造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