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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代理注册公司」财政部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2021-04-01 18:4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财政局,司法部驻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局长代表机构,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

为了适应共产资本主义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总体质量,根据

——基本准则,我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量化》,现予发布。境内外港交所企业和境外港交所企业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广州注册代理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全国其他港交所企业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届时将有20家广州公司注册为代理人。同时,鼓励企业提前实施。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仍执行我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明确准则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量化》。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还应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转让(财税[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税[2017]9号)。

执行中如有困难,请尽快反馈我部。

司法部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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