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021-04-08 09:00:55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间接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八)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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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自由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
由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同级或跨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下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以及政府对国有经济资源的布局和调整,需要在不同的国有单位之间无偿划转上市股份,股份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例如,2016年11月,上海华谊(集团)有限公司将其5.85亿a股转让给上海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上海郭盛(集团)有限公司。
(一)上市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流程图
(二)上市公司免费转让股份及提交的材料
第一步:双方就上市公司股权自由转让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方、受让方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上市公司行业状况、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
2.自由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以及与转让方、让与方主营业务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3.转让方的财务状况、债务处置和或有负债;
4.上市公司分流安置职工等人员情况,应说明分流安置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情况;
5.涉及上市控制权转移的,应说明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包括资产注入计划、盈利预测和风险应对措施等。
第二步:调动双方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
第三步:国有股东将拟无偿划转上市公司所持股份的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布无偿划转事项和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报告)
第四步:国有股东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单位)审批
根据监管权限(单位),审批权限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场景一:企业集团内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由转让,由国有独资企业审批。
场景二: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不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被出资企业根据双方的股权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涉及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必须报转让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股东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1。国有股东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2.国有股东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市公司股份自由转让协议;
4.双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转让方的债务处置方案和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以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转让的无异议函;
6.上市公司未来12个月的重组方案或未来3年的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步:无偿划转导致受让方触发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收购义务,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收购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详见“国有单位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要约收购”部分。
第六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份持有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状况,经正式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持有证明;
2.股权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股权转让合规(文件主要包括国有股东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的备案表,以及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证券交易所经正式审核后出具确认文件;
3.从证券交易所取得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股份转让登记。
第七步: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关注的事项
问题一: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是否影响转让方的偿付能力?
答:原则上以最近一个交易日转让股份价格计算的市值是否达到或超过第一期国有股东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为准。如果超过这一比例,国有股东需要为未支付的转让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计划。
问题2: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划定、绘制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2.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3.上市公司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流动性和转让基准日;
4.上市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对员工的债务)、或有负债的处置方案(适用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
5.上市公司员工安置方案;
6.转让双方的违约责任;
7.解决纠纷的方式;
8.协议的有效条件。
【/s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一篇论文解读上市公司协议转让核心要点(附案例)【/s2/】
一、协议转让的主要法律法规
协议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一种交易方式。所谓协议,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实际控制人)(相对于公开市场)就转让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进行私下协商,从而(一般)控制上市公司(或持有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股份)。
规范协议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基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处理暂行规则》(2006年8月14日)
2.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指引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指引》(2018年1月26日)
2)《邓忠上海商务会馆商务指南》(2018年8月)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指引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4日)
2)常见问题1-4(2016年11月)
3)、邓忠深交所《非交易转让业务指南》2018年9月,
二、基本流程
1.达成意向并签署转让协议
由于协议转让是收购人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不需要履行上市公司层面的股东大会程序(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除外,即在签订协议前,上市公司需要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批),只需要履行各方自身的审批流程。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转让协议签订后3日内,披露《简易股权变更报告》(持有5%-20%股权且收购方不是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详细股权变更报告》(持有20%-30%股权或5%-20%股权且收购方是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申请外汇合规审批
转让方和出让方应向上证所(上海或深圳)提交《股票查询信息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确认申请表》、《转让协议》、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材料,由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查。
4.股权转让登记
协议转让审核意见发出后,在上海(意见发出后30日内)或深圳(意见发出后60日内)向CSI办理一次性股份转让登记。
三、可以执行转让协议的要求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2)协议转让本身的合规性要求;以及3)在协议转让能够有效实施之前,禁止协议转让不得发生。
1.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处理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和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或合并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股东权益变动:对于转让方而言,转让的股份数量(可以有多个转让方)不低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包括境内外所有股份);对于受让方(可以有多个受让方),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
举例:转让方A转让1%股份,转让方B转让1%股份,转让方C转让1%股份,转让方D转让2%股份,受让方E接收5%股份。转让方ABCD转让的股份比例可以低于5%,但受让方E不得低于5%。
(二)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双方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即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这种情况下协议转让不受5%的限制。
(三)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股权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固定增资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但首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10%。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协议转让本身的合规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六条,综上所述,申请协议转让的双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当事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拟转让的股份性质为非限制性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限售股不能协议转让。
(四)单一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且双方均由同一控制人控制,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的比例只是针对受让方的要求。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多个转让方,每个转让方可以同时将股份转让给同一个受让方,每个转让方没有5%的转让比例要求。
(五)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订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区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票大宗交易的底价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ST股的-5%)。即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订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且没有明确限定上限。
(六)按有关规定应经行政审批后方可转让的协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转让双方应披露相关信息的,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转让双方申请豁免投标报价,并已获得豁免;
(九)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3.不得禁止协议转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七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七条,本所不受理下列情形
(1)不符合前述协议转让本身的合规性要求;
(二)拟转让的股份已经质押,质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拟转让的股份存在未决诉讼、仲裁、其他纠纷或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
(四)《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关于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减持股份细则》规定不得减持拟转让的股份;
(5)该转让可能导致规避有关限制出售股份的相关规定;
(六)违反双方或任何一方的承诺;
(七)无正当理由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提交申请之日止间隔超过6个月的;
(深交所不要求这个)
(八)转让可能构成短期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转让权受上述(2)、(3)、(4)项限制的,交易所不予受理;第(五)、(六)、(八)项涉及涉嫌违规的转让行为,交易所不予受理。
四.宁波建设工程(601789)协议转让案例
1.项目背景介绍
上市公司——宁波建筑工程(601789):宁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宁波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51年7月,至今已有60多年的发展历史。主营业务是房屋、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建设。2019年年收入85.36亿元,净利润1.24亿元。转让前最大股东为浙江广田日月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8.63%)。
收购方-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角头):宁波角头以公路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为主,先后投资建设了杭州湾大桥及其南岸接线、宁波绕城高速、甬台温高速宁波段、金庸高速宁波段、象山港大桥及其接线、船山疏港高速、三门湾大桥及其接线等一批国家、省、市重点交通项目。实际控制人为宁波市国资委,宁波交易的股权结构如下:
由于宁波的贸易长期看好建筑业,需要进一步进行战略投资和产业布局,以增强综合竞争力。因此,需要有一家上市公司作为资源整合的平台,以提高盈利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整体战略。
2.股份转让协议
2019年8月26日,宁波贸易与广天日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宁波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广天日月所持有的29200万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29.92%)普通流通股。
2)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为4.25元/股,合同签订前一天(8月23日)宁波建设工程交易价格为3.76元。根据这一估计,此次转让的保险费率约为13%。
3)有限股权:广田日月持有上市公司37710万股,均为非限制性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63%。其中,质押上市公司股份179,411,838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的47.58%,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38%。
由于292,000,000股股份的转让,广天日月需要在转让给收购方宁波角头之前释放部分质押股份。因此,广田日月向宁波角头借了3亿元用于解约,并质押15000万股无限制股份作为担保。延期解散后,双方交割转让股份,3亿元首笔贷款转为股份转让款,剩余转让款由宁波贸易支付。
3.详细的股权变更报告
2019年8月30日,披露了详细的股权变更报告
4.广田日月股东会批准转让交易
2019年9月22日,上市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广天日月的通知,广天日月于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将宁波建工控制权转让给宁波贸易的议案》。会议同意以每股4.25元的价格将广天日月持有的2.92亿股宁波建工股份转让给宁波交易。会议通过了《股权转让协议》,授权广田日月管理层处理此次股权转让的后续具体事宜。
5.宁波SASAC回复
上市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广田日月的通知。同日,宁波市国资委发布《关于同意收购浙江广天日月集团持有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9.92%股份的批复》(宁波国资办〔2019〕22号),宁波市国资委同意宁波交易以4.25元/股的价格收购广天日月持有的公司。
6.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
2019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沪交[2019]227号),同意广天日月与宁波交易以每股4.25元的转让价格转让29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
7.控制权变更转移登记
上市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广天日月的通知。本协议项下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完成,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19年10月24日。股权转让登记完成后,宁波角头持有公司29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广田日月持有公司85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2%。控制权变更后,宁波角头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此后,该协议的转让交易结束。
【/s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转让上市子公司原始股如何纳税?[/s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位解禁流通后转让其限制性股票的,收购价格按照以下规定确定:【/br/】(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恢复股票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以及上述股票从恢复股票首日起至解禁止的送转, 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作为收购价格。 【/br/】(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股票从上市首日起至解禁止的转让转换,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购买价格。【/br/】(3)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以及上述股票从复牌首日起至解禁止的交割和转换,为买入价。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更加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