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办注册公司」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
2021-04-08 09:35:24
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采用了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因素是我国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不完善,公司娱乐活动中仍存在许多不规范和违法行为的现象(如抽逃资金现象等)。).这样,目标资本制度有利于防止乱设公司,维护社会中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中国应该借鉴德国和日本的折衷资本制度。2005年,我国修改了《公司法》,放弃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引入了折衷授权资本制度的做法。《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北京市信用部登记的注册公司的资本由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融资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不得低于限额以下的法定注册资本,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其中,持股可在五年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