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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公司注册」证券公司设立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2021-04-08 10:24:00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集中管理机构审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集中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和管理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符合立法和行政事务规则的规定;

(二)大股东有能力争取呆滞利润,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记录,总资产不低于2亿港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常务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职务,从业人员有证券行业职务;

(五)有健全的财务和外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公共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集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律,按照审慎监管标准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泰州市公司登记许可证。证券公司应当在泰州公司取得登记许可当月的第九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集中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主要股东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特定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和破产,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集中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与政府证券管理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集中管理机构批准。

台州公司《注册证券公司必备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经理人证券公司,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前提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证券从业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台州公司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会计、立法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信息报送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管理的必要性》第七条:证券公司设立证券经理业务专用网站,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法律法规良好、信誉良好的证券公司或信息系统。公司的融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YG网站证券注册资本的20%;

(二)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互联网交易软件、电子设备和计算机系统;

(三)有十名以上能够保证软件、电子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安全、顺利运行的计算机专业人员;

(4)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人员。

《证券公司必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外国政府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外国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外资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六条:外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二)大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配额前提,其融资比例和融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配额的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立法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4)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可能性控制,在政府机构、人员、数据、业务执行等各个方面,对台州公司注册管理的核保、经理、业务管理等进行单独管理的制度。,并有必要的外部控制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合格人员的公共设施购销;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场所。

《外资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七条:外资证券公司的外国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有健全的证券立法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政府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证券监管合伙人谅解协议,并与监管合伙人保持有效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拥有证券经营管理权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和检察机关的根本处罚;

(三)近三年各种可能性的监测基准符合所在国家的立法要求和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外部控制系统;

(五)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管理水平;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场所。

《外资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八条:外资证券公司的所有大股东应当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大股东人数为前提。外资证券公司至少有一名主要股东为内资证券公司。但境内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证券公司的,不适用此限制。

《外资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十条:外国大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外资证券公司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包括必要持股和间接持股)。境内投资的证券公司在境内主要股东中,至少有一家在外资证券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或者权益比例不低于1/3。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证券公司后,至少应有一名内资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外资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十一条:外资证券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应当在台州公司注册,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十八条:境内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泰州公司注册大股东收购或参股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其收购股份比例或融资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外资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二十四条:外资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外资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立或者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设立外资证券公司的条件;其经营范围、主要外国股东的股份或权利比例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外资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有外国大股东的,其业务范围和外国大股东的股份或者股权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管控总体方案》第一条: (五)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或者证券分公司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后续阶段,具体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证券公司审批程序》所附《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管理和控制的总体方案》第一条: (三)中国证监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审计失败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原因。

(四)筹建申请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六个月内完成筹建管理。如果文件已经完成,原审批文件系统会过热。类似情况需要延长准备期限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书面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管理控制总体规划》第二条:证券公司开业: (三)中国证监会按照本规定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计失败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原因。

(四)申请开办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证券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开业批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经营管理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开业许可证》,并持泰州市公司登记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五)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或者证券分支机构应当自登记月份起一个月内开业。文件不开放,原审批文件系统过热,证被证监会收回,除非证监会在类似情况下同意延期开放。

(六)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或者证券分支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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