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要填几个亿,先看看这个。
2021-11-02 10:00:51
资本,可以说是所有准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第一个大坑。首先介绍相关部门的基本规定: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后,注册资本可以清偿验证,改为认缴制;
1.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受承诺期限的限制。“如需在本承诺中增加期限”,请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
2.公司注册资本还没有认购到最低额度,也就是说理论上你可以自己去“一元公司”,所有土豪也可以!
3.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即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广州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信号,认缴出资绝不等于不缴纳。而且盲目认缴的资金数额巨大,可能意味着给股东挖坟墓!
原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的投资公司;
认缴制度出台后,公司增资至10亿元;
签订近8000万元合同后,面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资金突然减少至400万元,股东发生变更;
债权人未能收回第一笔2000万元债务后,与新老股东共同起诉公司,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1.本次减资无效,公司注册资本恢复到减资前的状态,即10亿元。(因为正常程序中的减资必须通知所有债权人,债务结算必须完成。)
2.股权转让无效的,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新股东不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在认缴制度下,个人股东的未缴注册资本与一般债务没有区别,也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
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先行缴纳出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实施,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也就是说,当股东认购超过其投资能力的注册资本时,其实是在给自己挖大坑!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现在并不是所有注册公司都需要缴足,有些行业也要求缴足公司注册资本,包括:
1.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7.融资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农村银行;12.贷款公司;13.惠州农村信用联社;14、农村互助基金;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外来劳动力惠州企业;23、融资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当铺;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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