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册公司流程】公司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中的注意事项。
2021-11-26 10:22:53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公司法》。同时,《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我国注册资本实缴制忠实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那么资本认购制度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就用下面的小编来说说吧。
一、注册资本认购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没有规定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是股东对注册资本总额有约定的;
(2)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没有限制,股东可以自行约定,例如现金、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均可用于出资;
(3)在不限制注册资本初始出资比例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约定公司成立时的初始实缴出资额;
(4)注册资本的最晚缴纳期限没有限制,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十年或者一百年;
二是存在的风险。
(1)认缴制度不改变公司股东责任的规定和形式(责任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纳出资。
(2)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也可以对其他未缴足资本的股东的实缴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高建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还可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注意事项。
(1)注册资本仅为认缴资本,已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本构成和缴纳情况。因此,通过营业执照了解公司的资本实力已不再具有参考价值。
(2)验资不是必须的程序,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出资额比较高,建议进行验资,防止不必要的麻烦。出资额不高的,还需保留已出资且未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
(三)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无资金准备的股东在无资金准备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注册资本应根据经营需要和股东实力合理确定,否则当实缴期届满,股东将无法履行出资义务,面临被公司强制缴纳的风险。而且,即使出资期限设定为100年,当公司资不抵债或破产时,也可能面临债权人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到期的风险,股东逃避出资的一厢情愿将成为巨大的债务风险。此外,如果你的惠州合伙人看到你公司工商信息中显示的投资期限过长或不确定,也会降低惠州合伙人对你公司的信任度。
(5)注册资本过多不利于股东股权转让。一方面,受让方会因为实缴出资压力过大而放弃受让方股权;另一方面,原股东需要对股权转让后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这对原股东和新股东来说都是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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