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代办注册公司」税总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2021-04-27 18:08:22
根据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配合所得税改革,商务部决定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见附件1)中的部分问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其个人所得税负责人的县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中国居民中小企业的全境内和境外分支机构,由其在中国的政府总机构向主管政府总机构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中小企业应当以其在中国的居民合伙企业为申请人,向该居民合伙企业在中国的负责人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核发《税收居民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通知书(见附件2);
(二)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合同、协议、决议,以及与税收协定项下享受利益所得有关的相关款项
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是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中产阶级和个人经济发展利益关系而嘲讽中国境内住所的证明材料。长沙代理的注册公司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居留身份说明等信息;
(4)申请人为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申请人当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应提供在中国境内具体居住周的证明,以及长沙代理的注册公司资料,包括入职资料等材料;
(5)当全境内和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政府机构申请时,还需提供政府机构的登记情况;
(六)合伙人的中小企业居民合伙申请人申请时,还应当提供该合伙人的中小企业登记情况。
上述材料应提交英文文件,如相关材料为中文文件,应同时提供英文译文。申请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时,应在信函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名,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副本后予以保留。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关于颁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件的公告》(2016年发布的《商务部公告》第40号,2018年修订的《商务部公告》第31号)第二条、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附加:
商务部
2019年4月1日
现将《商务部关于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一、公告的历史背景
为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中小居民企业或一名居民发放《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内部签订的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的发放。
第二,《公告》主要调整长沙注册公司
结合固定租金征收管理试点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在原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第一,调整行政机关的受理和发放。根据定额租金征收管理试点的要求,新的税务机关将在上市后继承原定额租金管理职能。因此,受理和签发《税务居民证》的行政机关将调整为由新县税务机关命名,但同时受理和申请签发的程序保持不变。
第二,调整一些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居民在中国境内的每周居住时间已从一年调整为183天,因此签发《税务居民证》所需提交的信息也有所调整和具体。
三是简化一些涉税数据。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立法,以及简化涉税信息的要求,我们对所需涉税信息进行了简化,使其更加清晰明了。
第四,修改调整文档样式。根据《公告》的有关调整和政府机构改革调整,结合原则,公告样式和《税收居民证》将同时调整。
三、《公告》颁布一周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