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局商标查询」第36类商标付款宝复审被驳回原因
2021-05-13 16:45:26
2008年2月18日,我在重庆商住开始写程序中创业者,以前的男朋 中国工商局商标查询友打工供我写程序中创业者;
2008年10月16日,我创办重庆地淘数据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三万;
2009年2月24日, 中国工商局商标查询我随手非常优渥,但却通过代理该公司申请注册并取得三个商标的受理申请表(注:2009年3月12日是受理申请表的发表文章年份)。其中包括现阶段已顺利注册的商标“地淘;dftb.网址”和之后被驳回的两个商标“大多淘宝网”与“付款宝;这三个商标都是申请注册的第42类。因为此时“贵州付款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没有成立,但准备兼办中,所以申请者依然使用同一董事长的“重庆地淘数据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20日,我举债创办了“贵州付款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
2009年4月10日,我再度以“重庆地淘数据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者,通过代理该公司申请注册第36类商标“付款宝”,注册申请号7317953。(注:2009年4月16日是
发表文章年份);
2010年2月4日,我与男友花了9元钱办了结婚登记,我们的婚宴没有宴请、没有购房、没有婚纱,但却在以前的商标申请上投入5600元,加上后续为商标做驳回复审投入的钱一共就是壹万多元,这对于我们来讲都没有任何抱怨,只要商标能公正的违法注册顺利,我们认为这都是值得的。
2010年7月21日,第42类商标“付款宝;”(注册申请号为7215302)被驳回,驳回因素是该商标意味着必要表示了公共服务的细节和特征。(但某种程度必要表示 中国工商局商标查询了公共服务的细节和特征的“支付X”却顺利注册,这是执法不公的其本质)
2010年7月28日,
“付款宝”(注册申请号为7317953)被驳回,其驳回因素依然是该商标用在指定咨询服务上,意味着必要表示了公共服务的细节和特征。(但是某种程度必要表示了公共服务的细节和特征的“支付X”却顺利注册,这依然是执法不公的其本质)
2010年8月23日,我们交由代理该公司对
“付款宝;”做驳回复审,希望能通过此由商标评审审核更多的资讯。(消费市场上首次申请时交由代理该公司商标需耗费1400元到1800元每一件商标,如果遇到商标被驳回对商标做驳回复审则每一件 中国工商局商标查询商标需耗费3500到4500开销,而这些管理工作完成后如果商标没有注册顺利则所耗费用挽救)
2011年1月6日,经过一年多的等待后,盼来的毕竟“付款宝;”商标违宪的结果,以前的钱都大花了,创业者知道就那么多艰难吗?
2011年1月7日,我再度以“贵州付款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标申请者,交由商标代理该公司再度注册该商标,某种程度是“付款宝;”商标,某种程度是
按照《商标法》第11条第1款2项的明确规定,如果意味着表示产品或公共服务细节和特征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同时,《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又明确规定,前款所列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明显特点,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
。您所提及的“支付X”商标应该就是属于上述情况,其获准注册并非表示其某种程度表示公共服务的细节和特征,而是可能由于在案确实可以证明了,其经过使用取得了明显特点,相关香港市民将其视为商标加以识别,从而可以获准注册。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商标经过您的政治宣传和使用早已获得了明显特点,可以获准注册,请在收到商评审驳回复审申请表的三十日外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并按照前述立法条文明确规定的前提提供相应确实。请您第一时间行使职权您的基本权利,通过立法提供的有效地程序中与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