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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查询」引证商标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CTPC及图不构成近似商标

2021-05-13 16:47:01

申请人:江苏省云师道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由中间人:贵州巅峰

申请人因第21545484号三维商标(下述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为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30216号“我国连续 商标变更查询剧制做的中心CTPC及图”商标、第4032169号三维商标、第13043741号三维商标(下述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于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续展并超出续展期,仍然构成申请商标的基本权利阻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定申请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

的政治宣传使用确实作为确实。

经案件查清:至本案案件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注销,故其仍然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基本权利阻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三维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的设计艺术风格、总体音效等各个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于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网络录像(非下载)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高等教育等服务 商标变更查询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顾客对服务可能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明确规定情况。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网络录像(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明确规定情况。申请人提交的确实不足以证明了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相关性。

依照《中华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民国商标法实施法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网络录像(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可行性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月内三十日外向上海著作权法庭起诉,在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初九内将该起诉状存档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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