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台湾公司」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典型案例的税法专家分析
2021-05-13 17:06:51
罗某某于2003年6月,应天津置新兆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洪某的请求,介绍被告崔某为该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月19日,崔某借助其所在的上海迎新影计算机系统零件经营部与上海广深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乐武威旭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的业务来往的便捷前提,让上海广深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乐武威旭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自己没有购销的关系的天津置新兆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总计港币30万元,其中税款计港币43589.73元,已全部抵扣税款。后崔某将此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罗某某转交给洪某,洪某付给罗某某港币1.5万元,罗某某付给崔某港币9000元。2004年8月10曰,苏州市青浦区国家所
财务
局对天津置新兆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
违法行为
决定,认定上述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欺诈抵扣发票,后天津置新兆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缴了抵扣税款。
法令研究员
认为海淀区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罗某某、崔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准确的,此案是一个类似于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
注册台湾公司 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征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明确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所发票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因素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整体是一般整体,的单位和一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整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客观各个方面必需出于蓄意,即要件必需明知自 己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明知这 注册台湾公司种虚开可能导致国家所税款的减少、流失而蓄意虚开,以达到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 款或者获取其他非法个人利益的目标。在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的单位和一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利息为目 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因素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的单位和一个人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标;介绍他人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一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标。本案被告罗某某、崔某客观上具有为他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蓄意,而且当场也收取了高额的好处费。
本罪侵犯的表象是简单表象。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一定前提下具有抵扣税款或者退税的作用,因此,本罪既侵犯了国家所对 这些发票的管控体制,也侵犯了国家所的税制。本案中被告罗某某、崔某在没有货运购销的只能,为天津置新兆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造成了国家所4万余元税款的流失,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控体制,也侵犯了国家所的税制。
本罪在主观各个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所发票管理模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此外,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既包括在知道发票上虚开,也包括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如果要件既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借助一部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则同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故意杀人罪。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线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犯罪构成金额上没 注册台湾公司有规定,体现了对这种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的法律信念。不过由于“虚开〃行为的损害状况差异相当大,在实践中并非任何“虚开"行 为都必需有罪 注册台湾公司,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金额较大、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转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决定〉的若干难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虚开税款金额在1人均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所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有罪处罚。在没有新无权解释以前,这一解释中明确规定的金额国际标准可作为差别本罪与非罪的基本上依据。
(二)本罪与其他罪的界线
本罪中,要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后目标,是借助虚开的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因此,凡是借助虚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所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处死刑。
在实践中,有些要件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其他发票的方式,但不是为了
偷税
或
骗税
的目标,而是为了达到其他非 法或犯罪行为目标,把虚开发票作为犯其他罪的一个方式、方式。对于这种虚开发票的行为,由于要件客观上不具有偷税骗税目标,主观上其行为必要损害的不是国家所
税赋征管
体制,因此,不应按本罪有罪处罚,而应按其目标行为构成 注册台湾公司的其他犯罪行为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