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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注册」营改增后建筑工程新老项目如何判别?

2021-05-13 17:06:55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新老项目如何判别?

        在即将实施营改增前夕,建筑零售业纳税很多难题需要解决,比如新老项目的区别。

        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性推开增值税改征税率体制改革的通知》(

税务﹝2016﹞36号

,下述简称“36号文档”)附加2《

增值税改征税率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陋计税方式计税”。适用简陋计税方式的建筑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扣除支付的外包款后的额度为营业额。对于建筑零售业纳税而言,如果外包项目较少,而又无法从外包方取得税率专用发票,则采用利息征税方法对中小企业不利。因此如何判断一项建筑工程是否属于老项目值得尤其关注。

  

        根据36号文档附加2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两种: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约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月底的建筑建设项目;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月底的建筑建设项目。对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只要看其注明的合约开工日期才可判定;但是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需要结合实际状况判断。

  

一、如何判断长年延续的老合约项下的建筑项目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例如, 有限公司注册A中小企业提供掘进工程建设服务时,与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月底,但其中除了标的项目,还约定标的项目完成后,两国可以解约由A中小企业继续提供掘进工程建设服务,如果掘进工程建设仍然延续,标的项目之外的建筑服务能否定性成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

  

      笔者认为,合约约定的开工日期对准的是标的项目,而标的项目完成后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其开工日期不能认为是合约起初约定的年份,如果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是2016年5月1其后开工的,则这部分服务不属于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不适用简陋征收。

  

二、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均为注明开工日期 有限公司注册的建筑建设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建筑服务老项目”?

  

笔者认为,这类建筑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需要提供建筑服务的中小企业举证证明了。如果中小企业可以提出门票证明了等确实证明了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则

财务

行政机关可以承认标的项目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提供有关开工日期的证明了,或者

财务

行政机关有确实证明了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中小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就不能适用“建筑服务老项目”的简陋征收方法。

所写:史天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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