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代理注册公司」问:卷烟企业如何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05-13 17:07:20
问:我是的公司卷烟制造企业的财务人员。请问,因卷烟调拨价格调整,我们能否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变更后的价格新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能否因卷烟价格调整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新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区别状况来定。《国家所
局关于卷烟销售税计税 无锡代理注册公司依据有关难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制造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变更后的价格新的开具专用发票。(一)仍未将一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会计;(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况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星期未超过投票日一月;卷烟制造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会计;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字符、电话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凡是卷烟制造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卖出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明确规定的前提,可以先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以变更后的价格新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注意的是,卷烟制造业企业卖出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新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然新的审批卷烟限额销售税。新门牌、新标准卷烟和价格改变卷 无锡代理注册公司烟仍按《卷烟销售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准管理工作必要》(国家所
局令第5号)明确规定上报,新门牌、新标准卷烟未满1年且予以税务总局核准计税价格的,应按具体调拨价格审批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