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注册公司」问:外贸出口企业转内销如何做税务处理
2021-05-13 17:08:00
某家批量生产中小企业2008年8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名额,9月底通过出口认定,一月开始经营管理出口。去年3月26日该公司以一般商业贸易方法出口一批服饰的产品,因国外顾客因素,仍然到7月2日仍难以收汇核销,负责人
行政机关要求该该公司在7月底的申报期作内销处理。该该公司不知如何缴纳增值税。
由于该该公司出口的业务未满两年,收汇核销应在180月内兼办。而该该公司到7月底仍未能兼办收汇核销,根据出口退税有关限期明确规定,已不能兼办退税申报。应根据《国家所
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难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出口中小企业未在明确规定期限申报退(免 长沙注册公司)税的货物”应等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
。一般纳税以一般商业贸易方法出口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式子: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涌浪价钱×外汇储备港币牌价÷(1 法定
< 长沙注册公司p>税收)×法定增值税税收同时,根据《商务部关于外贸企业出口等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难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二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明确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明确规定限期外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汇票,以及未在明确规定期限申报开具《全权出口货物证明了》的,自明确规定限期截止之日的当天起30月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状况,填写开具进项单据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字符、电话号码、开具年份、额度、税款等),向负责人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等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了》”,用以抵扣进项税额。该该公司再根据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确定应缴增值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