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躲过一劫,拿回了微信商标,不用改名了!!
2021-08-05 16:03:45
【案情回放】
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微信”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2011年8月27日,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张新河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4年10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后,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微信”商标案终审宣判 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裁定被维持】
4月20日,北京高院公开宣判“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虽有不当,但裁定结论正确,原审判决裁判结论正确,创博亚太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虽然成立,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微信”商标案二审判决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