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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审查标准<九>

2021-08-05 16:29:23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参

 

 

指定使用商品:磨具(手工具)

(“MULLER”可以译为“研磨机”)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

 

 

指定使用商品:鞋底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胶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空调机

(ZK: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 T:通用机组代号)

#p#副标题#e#

四、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油

 

 

指定使用商品:面粉

 

 

指定使用商品:米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肉、食用油

(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调味品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糖果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罐头、果酱

#p#副标题#e#

(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漏电保护器

(“SAFETY”的含义为“安全、保险”)

 

 

指定使用商品:气体净化装置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米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指定使用商品:医疗手术用手套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磁带、光盘(音像)、眼镜

 

 

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软件

#p#副标题#e#

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饼干

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教育、书籍出版

 

 

指定使用商品:方便面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布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译为“美国本土、土产”)

 

 

指定使用商品:酒

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硅酸盐、工业用胶

(译为“固体的”)

 

 

指定使用商品:无酒精果汁饮料

(“果晶”为固体饮料的一种形式)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

 

 

指定使用服务:银行

10.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餐馆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话机

 

 

指定使用商品:浴室装置

 

 

指定使用商品:防冻剂

#p#副标题#e#

(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粉、调味品

 

 

指定使用商品:饼干、调味品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例如:

 

 

 

 

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与文字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炉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茶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p#副标题#e#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手表、钟

但非普通字体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首饰

 

 

指定使用商品:缝纫机油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口红

 

 

指定使用商品:消毒剂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脂

 

 

指定使用商品:动物饲养设备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指定使用商品:酒

 

 

指定使用商品:盘子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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