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审查标准<十四>

2021-08-05 16:29:34

 

 

第七部分 特殊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施行)

二、相关解释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限为四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对特殊标志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登记,其中实质审查限于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缺乏显著性的审查,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审查。已经登记的特殊标志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三、审查的内容

(一)特殊标志的形式审查

特殊标志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p#副标题#e#

(二)特殊标志的实质审查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上一篇: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审查标准<五>
下一篇:贵德长把梨将成名商标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