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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注册申请遭遇在先“无主”商标时,你该

2021-08-10 18:15:55

众所周知,商标审查遵循的是“在先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现在请假设你有一枚商标正在进行注册申请,并且遇到了一枚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然而特别的却是:申请这枚商标的企业已经“消亡”了,它已经是一枚“无主”商标了,那么这样的在先商标还会对你的商标注册造成阻碍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的是商标权与商标权主体不得不说那些事:
商标权主体即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因为商标是商标权主体用来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商标功能的实现与权利主体的存续有着极强的联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是有权利时限的,而因为自然人会死亡,企业也可能宣布破产后注销,所以商标权利主体本身也存在着会消亡的可能。也因此,当这两种情况发生叠加——即在商标权的有效时限内遭遇主体消亡时,那么就很有可能在司法实践当中造成系列难题:
商标权人主体资格消亡,其原本的商标专用权是在有效期内持续,还是随商标权主体一同归于消亡呢?如果持续,会不会成为他人商标注册的障碍呢?如果一同归于消灭,那么商标权利又是何时算得上消灭呢?
对于这类“无主商标”,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根据该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动对未经清算处置的无主商标提起注销。而2014年实施的新实施条例却删除了该条规定,从此之后对于如何处置无主商标,商标法律再无明确规定。
而也因此,在这大批驳回复审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无主引证商标的效力问题又是存在着分歧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
观点一认为
注册商标主体注销,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失效,应当承认商标在授权期限内仍然有效,因此可以阻碍他人再次注册同类相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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