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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大类、子类,商品名的选择及保护

2021-08-10 18:16:23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由此可见,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这两个概念非常重要。那么,对这两个概念是如何界定的,目前通说如此: 
1.相同商品即同一种商品 
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来说,同一种商品的名称应该相同,但有时两种商品名称虽然不同,但其实质是完全一致的,也应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如“面”和“面粉”。 
2.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着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为准。目前来讲,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一般以国家商标局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一书作为判断的参考。此书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功能、用途,共分为45个类别,每个类别又分别下设群组。一般来说,每个群组中的商品或服务互为类似,群组与群组互不类似,但是也有例外。如:05类01群组为药品等商品,共设立8个自然段,这8个自然段虽然同属一个群组,但各自自然段之间互不类似;02类第5群组为油漆、涂料等商品,此群组商品与19类12群组建筑用涂料互判类似。 
综上可见,申请成功的概率还是存在的,就在商标局的一念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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